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小长安镇守善村的韦某无证驾驶一辆无号车,还搭乘自己的好友出行,发生了交通事故,致使好友死亡。1月25日,韦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8个月,还被判赔偿损失27753元。
2009年8月24日下午,韦某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,赶集回家,碰见本村的好友吴某在路边等车,韦便搭乘吴某一同返回。行驶途中,适有吴某某驾驶的一辆多功能拖拉机在其前方行驶,韦某超车时不慎驶进道路右侧水沟后翻车,吴某跌落路面后被拖拉机碾压,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。
法院审理认为,韦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,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和未戴安全头盔的情况下,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,致1人死亡,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,构成交通肇事罪。
(银胜春)